2018-08-28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来源: 学生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第94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励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第五条 个人奖励项目包括:
(一) 学生五·四奖章;
(二) 优秀毕业生;
(三) 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标兵;
(四) 学术创新奖;
(五) 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六) 优秀品德奖;
(七) 学习优秀奖;
(八) 优秀科研奖;
(九) 社会工作奖;
(十) 实践公益奖;
(十一)五四体育奖;
(十二)红楼艺术奖;
其中,“学生五·四奖章”是北京大学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六条 集体奖励项目包括:
(一) 班级五·四奖杯;
(二) 示范班集体;
(三) 先进班集体;
(四) 示范学生宿舍;
其中,“班级五·四奖杯”是北京大学授予班级的最高荣誉。
第七条 对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依据《北京大学学生参军入伍奖励支持办法》,授予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专项奖励。
第八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予以通令嘉奖。
第九条 个人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秀;
(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习科研、社会工作、实践公益、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素质综合测评结果须为优秀或合格。
第十条 集体奖励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重视政治思想引领,深入开展思想理论学习;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集体成员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集体成员学习良好;
(四)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国际合作部(港澳台办公室)、校团委、教育基金会和医学部学生工作部,委员会应邀请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 制定修订《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二) 审议确定学生奖励评选结果;
(三) 研究学生奖励评选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成立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组长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包括专任教师代表、班主任或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励评选的一般程序为:
(一) 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奖励评选条件组织评选;
(二) 工作小组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初评结果报委员会秘书处;
(四)秘书处对院系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交委员会;
(五)委员会审议确定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委员会将评选工作报告、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七)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各项奖励项目的具体评选条件和程序等由《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系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若学生对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接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报委员会。
学生对委员会确定的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报校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 评选工作结束后,学校须及时将奖励评选结果存入文书档案,院系须及时将奖励登记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在学生奖励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学生奖励评选条件的,委员会将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要求择优推荐获奖个人或集体参评北京市相应奖励。其中:
(一)“北京市三好学生”从“北京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中择优推荐;
(二)“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从“北京大学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中择优推荐;
(三)“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从“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四)“北京市先进班集体”从“北京大学班级五·四奖杯”或“北京大学示范班集体”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7月3日第94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予以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