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3
关于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正式启动,请各院系根据《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组织机构
各院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教师、学生代表、班主任、其他相关领导、行政管理人员为小组成员。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
二、参评资格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校正式注册、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合格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提出申请。入学第一年的本科生(含第二学位)原则上不得申请。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三、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科研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突出;
5.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本科生(含第二学位),学习成绩和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均应达到评选范围的前10%;申请国家奖学金的一年级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考核评价情况及前置学位学习成绩突出。
四、评审办法
严格按照《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
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的学生在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查。提名获得校级奖学金的,原则上须首先获得2016-2017学年校级奖励。
五、评审程序及日程安排
1. 9月12日(周二)——9月26日(周二),各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按照《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分配方案》(附件1)所列名额进行初评。
2. 9月18日(周一),学生奖励奖学金申请系统开放,学生可在校内门户进行申请。
3. 10月13日(周五)前,各院系将初评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学生申诉,并负责处理申诉。
4. 10月13日(周五)前,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在系统中确认获奖名单;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 10月16日(周一)——10月27日(周五) 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初评结果,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6. 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提交教育部。
六、材料提交
请于10月13日(周五)17:00前,将以下要求的纸版材料,提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新太阳学生中心428室),电子版材料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
1.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提交材料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科生)》(纸质版)1式2份(附件2,该表需上交教育部审核,请严格按照表格最后一页要求填写)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附件3)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提交材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1式1份(附件4)
(2)《2016-2017学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电子版)(附件5)
(3)《2016-2017学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电子版)(附件6)
3.《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电子版)(附件7)
4.《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情况统计表》(电子版)(附件8)
七、工作要求
1. 须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宣传和通知工作,确保每名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知晓和参与国家奖学金评选。
转院(系)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2. 须按照《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规定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受理院系公示期间学生的申诉,并进行答复。
3.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日程应提前向学生公开。
4. 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评审,及时受理学生申诉,如因人选替换等原因无法按规定完成院系公示等必备程序,相应名额以作废处理。
联系人: 李东辉/郭一杰 电话: 62754092/62754053
学生工作部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