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8
北京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 学生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第94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规范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基础上评审的校级奖学金以及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为奖学金)。其他类别的奖学金执行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一般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品质优秀;
(四)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实践精神、社会责任感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参评学年素质综合测评结果须为优秀或合格;
(六)参评学年须获得个人年度奖励提名。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应同时依据奖学金设立时确定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 同一学年各项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国际合作部(港澳台办公室)、校团委、教育基金会和医学部学生工作部,委员会应邀请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部。医学部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委员会授权医学部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审议奖学金的设立、变更、调整;
(二)审议确定奖学金评审结果;
(三)研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简称为院系)应成立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为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奖学金初评的有关工作。组长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包括专任教师代表、班主任或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 学生在素质综合测评基础上提出申请;
(二) 工作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审条件进行初评;
(三) 工作小组将初评结果在院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 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初评结果报委员会秘书处;
(五) 秘书处对院系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交委员会;
(六) 委员会审议确定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
(七) 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学生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系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若学生对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秘书处应在接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报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须及时将奖学金评审结果存入文书档案,院系须及时将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的,委员会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追回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8年7月3日第94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学生奖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